公告日期:2018-05-19
天津尚志思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尚志思源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的陈述与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和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于 2018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等,说明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公司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出席会议等事项。
2018年5月18日14 :30分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公司九楼九重
天会议厅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集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2,344,095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9769%。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2018年5月14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与网络投票表决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5.1351%。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独立董事李雯女士因工作原因无
法出席本次会议,特委托独立董事罗鸿铭先生代为出席并签署本次会议决议及相关会议资料;独立董事张萱女士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会议,特委托独立董事罗鸿铭先生代为出席并签署本次会议决议及相关会议资料。
公司全体监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审议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17年度业务工作及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公司2017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报告;
5、审议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摘要;
6、审议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7、审议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预案);
8、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9、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10、审议关于调整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11、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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