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819:关于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
耀皮玻璃资讯
2018-05-18 19:16:26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8-05-18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函【2018】0574号



关于对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 号》)、上海证



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 2017 年年



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1.年报披露,公司2017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2.73亿元,同比增



加 11.23%;销售费用1.79亿元,同比减少11.28%。销售费用变动



方向与营业收入不一致,请公司按销售费用构成说明变动方向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2.年报披露,公司2017年财务费用为7488.61万元,同时通过



理财产品取得投资收益 5281.9 万元。请结合公司现金管理政策及



信贷政策说明上述资金安排的合理性。



3.年报披露,公司通过强化自主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增添发展动力。2017 年浮法玻璃板块开发了自清洁玻璃、日蚀玻璃、隐私玻璃等一批新产品,完成产品的性能测试,开始批量生产,在内外销市场积极宣传推广。但公司本期浮法玻璃毛利率减少6.97个百分点。请公司说明在量产阶段浮法玻璃毛利率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4.近年国内建筑市场增长较快,公司建筑加工玻璃产品板块的下游企业业绩普遍增加,其他如水泥、钢材等上游产业都出现产品提价、利润快速增长的势头,而公司该产品毛利率减少5.92个百分点,销售量下降 17.47%。请公司结合行业状况及经营情况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5.年报披露,公司在汽车玻璃原片市场主流供应商的龙头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加强,取得了良好业绩。清补充披露汽车玻璃原片市场规模、公司市场占有率及主要竞争者。



6.公司重要子公司上海耀皮康桥汽车玻璃有限公司属于国务院生态环境部等规定的重点排污单位,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补充披露环境信息。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



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2018年5月19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5月



23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