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工股份:厦工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厦工股份资讯
2024-02-07 16: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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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2-08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
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同)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第六条、
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

第十条 除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十一条 除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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