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2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担 保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担保风险管理机制,促进经营业务发展,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各法人单位)。下属各法人单位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采用如下定义:
(一)担保:包含两种涵义:一是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事项,包括公司对下属各法人单位的担保。二是为自身融资担保,是指公司或下属法人单位以自有的资产或其他担保形式为自身融资进行担保。
(二)反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
(三)公司及其下属各法人单位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下属各法人单位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下属各法人单位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管理组织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管理组织
融资担保事项管理部门负责担保具体事项,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和董事会办公室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办理。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融资担保事项管理部门
1.受理被担保单位提交的担保申请,负责对被担保单位资信及偿债能力等进行审核,分析担保风险,提出评估意见;被担保单位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协助融资担保事项管理部门出具担保意见。
2.负责具体办理担保的相关手续;
3.担保生效后,负责定期跟踪、检查、监督被担保单位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经营风险等情况,发现被担保单位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及时启动应对措施;
4.负责开展公司担保业务的日常监管与风险控制工作,统一办理公司担保事项的登记、备案、汇总和文件归档;
5.办理其他与担保有关的事宜。
(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1.负责审查对外担保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对担保事项的法律风险实施评估,出具法律意见或与担保有关的法律文件;
2.负责解决担保所发生的法律纠纷等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办公室
1.负责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2.负责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担保原则
第六条 担保业务原则上遵循:
(一)平等、自愿、对等、互利原则;
(二)依法担保和规范运作原则;
(三)风险可控和审慎原则。
第七条 下列资产不得设置质押或抵押担保:
(一)权属存在争议的资产;
(二)依法被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的资产;
(三)依法不能抵押或质押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 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具备担保功能的其他方式等。担
第九条 担保业务应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风险评估、预警等机制。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审批。下属各法人单位未经有效决策,不得对
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请外部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1.公司及其下属各法人单位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5.公司及其下属各法人单位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6.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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