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东方集团关于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暨债务进展公告
东方集团资讯
2024-04-24 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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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5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4-024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暨债务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十届董
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以 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子公司签署债务和解协议的议案》,由于公司子公司东方安颐(北京)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安颐”)房地产相关资产处置未达预期,所持部分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储相关工作仍在推进、尚未收到相关的土地补偿款,经营面临阶段性困难,为最大限度维护各方利益,一次性约定剩余债务偿付安排,缓解东方安颐及公司的短期偿债压力,降低债务风险和经营风险,东方安颐与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天商”)经友好协商,就相关债务重新达成和解协议。经山东天商和东
方安颐重新确认,截止 2024 年 3 月 31 日,东方安颐尚待支付山东天商债务人民币
758,262,722 元和其他费用 4,239,708 元,主要偿债安排如下:

(1)关于其中 4.7 亿元债务的偿债安排:东方安颐子公司北京青龙湖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龙湖会展公司”)以其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京丰国用(2013出)第 00083 号的剩余未开发土地(简称“A04 剩余地块”)抵押给山东天商作为 4.7亿元债务的偿债保障,并由青龙湖会展公司积极开展 A04 剩余地块的对外处置工作。
如 2027 年 3 月 31 日前青龙湖会展公司完成 A04 剩余地块对外处置,处置款项将用于
偿还山东天商对应 4.7 亿元本金及利息,处置产生收益超过 4.7 亿元部分的 50%归山
东天商享有。如在 2027 年 3 月 31 日前青龙湖会展公司未能获得 A04 剩余地块处置款
项且东方安颐未另筹资金偿还山东天商,对未偿还山东天商的债务根据和解协议计息至偿还之日止。

(2)扣除前述 4.7 亿元后,东方安颐剩余未偿还的现金债务 200,826,433 元及历
史欠息 87,436,289 元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偿还。如未按时偿还按和解协议计息至
所欠剩余本金及利息偿清为止。

(3)其他费用(山东天商前期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4,239,708 元不计利息,随最后一期债务一并结清。

偿债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二、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出具担保函,为东方安颐本次履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目前,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含子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本金余额合计 122.93 亿元(含本次担保),其中公司为东方安颐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 20.91 亿元(含本次担保),累计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
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预计 2023 年度担
保额度的议案》的授权额度范围,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无须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签署和解协议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次签署和解协议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债务基本情况

2021 年 10 月 25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6 日期间,公司、东方安颐、以及控股股东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原告山东天商要求解除 2019 年 1 月签订的《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与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先锋中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市丰台区 A01、A03、A04 地块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A 类三地块合作协议书》”),并由被告一东方安颐返还原告支付的价款人民币 10 亿元和利息。

2022 年 3 月 10 日,东方安颐与山东天商签署终止合作《协议书》,各方同意 2019
年 1 月签订的《A 类三地块合作协议书》不再继续履行,由东方安颐返还山东天商支付的 10 亿元首期款项并支付利息,各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东方安颐与山东天商分别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2022 年 9 月 30 日、2023 年 4 月
14 日签订《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和“《补充协议》三”,对《协议书》约定的支付方式、履约时间等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根据“《补充
协议》三”之约定,东方安颐最迟应在 2023 年 9 月 30 日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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