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8
2022 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 年度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和有效合规治理提供了必要的助力。现将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2 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董事李振寰、杨建峰、高明和独立董事樊燕萍、王超群、张远堂、李临春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独立董事樊燕萍同志担任。2022 年 3月,公司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贾瑞东同志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身体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2022 年 5 月,公司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李玉敏同志的书面辞职报告,因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故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根据《公司法》和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补选了新的董事加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分别是樊燕萍同志、李振寰同志和李临春同志。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2 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2022 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四次会议:
1、2022 年 1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一次会议:
(1)审阅财务部门编制的 2021 年度财务报表;
(2)审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公司 2021年报审计计划及进场安排。
2、2022 年 4 月 20 日,召开了第二次会议:
(1)审议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初稿;
(2)审议 2021 年度内控自我评价报告;
(3)审议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初稿;
(4)审议支付 2021 年度审计费用及聘请 2022 年度年报审计
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5)审议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初稿;
3、2022 年 8 月 23 日,召开了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初稿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4、2022 年 10 月 26 日,召开了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2022 年三季度报告初稿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2 年度履职情况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重点关注了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并就报告的编制工作和重点事项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广泛沟通,从专业角度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监督。
2、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财务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会计政策运用恰当,会计估计合理,不存在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漏报情况。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意见无异议,一致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审计工作基本情况
审计组进场前,审计委员会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计划、审计范围、审计进度及审计方法等内容进行了充分地沟通,督促审计组按照进度计划进行审计,确保审计组在约定时限内完成了所有审计程序,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2、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行了监督和评价,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本年度审计中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了恰当的审计程序,在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出具的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地完成了公司的委托。大华所有职员未在公司任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关系和事项。
(三)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2022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重点关注了内审工作的规范性,对内审工作提出了指导性建议。报告期内,内审工作紧紧围绕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立足审计实践,求真务实,履职尽责,未发现内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四)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1、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自评报告,评估了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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