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19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意 见 书
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3年7月29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以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2023 年 8 月 3 日,持有 34%股份的股东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提议本次股东大会增加《关于选举李小虎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23 年 8 月 5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 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之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通过网络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8 月 17 日 15:00 至 2023 年
8 月 18 日 15:00。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下午 15:00 在公司总部 1516 会议
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王圣杰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阅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7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305,947,803.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5.9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305,089,003.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5.86%。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4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858,8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进行了身份认证。本所律师查阅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与会人员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召集人资格,本所律师认为: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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