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6
证券代码:600804 证券简称:鹏博士 编号:临2018-030
债券代码:143143 债券简称:17鹏博债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案件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结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电信通、鹏博士智能
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合计2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
生重大影响。
2016年11月,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
子公司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电信通”)、鹏博士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原北京鹏博士安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士智能”)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16)京 02刑初42号),现将有关情况补充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案件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被告单位:北京电信通、鹏博士智能
3、被告人:宋春生,时任北京电信通副总经理、鹏博士智能总经理
(二)案件基本情况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单位北京电信通、被告单位鹏博士智能及被告人宋春生犯单位行贿罪:1、北京电信通、宋春生于2007年至2008年间,为承揽北京市公安局光纤链路建设项目和信息网络项目,先后两次给予北京市公安局信息通信处原处长共计人民币 40万元、先后两次给予北京市公安局信息通信处原副处长共计人民币18万元;2、北京电信通、宋春生于2011年至2013年
间,为承揽北京市公安局备份中心建设项目,先后三次给予北京市公安局信息通信处技术装备处原副处长、北京市公安局科技信息化部警用技术与重大项目管理处原副处长共计人民币29.97万元;3、鹏博士智能、宋春生于2012至2014年间,为承揽北京市公安局宽带网维护工程,先后三次给予北京市公安局信息通信处原副处长共计人民币76万元。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6年6月6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2016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出具了《刑事判决
书》((2016)京02刑初42号),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单位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罚金已缴纳)。
2、被告单位北京鹏博士安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罚金已缴纳)。
3、被告人宋春生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依法合规经营,是公司的一贯准则和底线,公司曾多次在各种会议上强调,企业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被告人宋春生深刻反省,认识到其在对外业务拓展过程中未能遵守国家法律,对上述案件的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其已自愿主动承担北京电信通及鹏博士智能的罚金损失。因此,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未造成影响。
因公司相关分管领导认为上述刑事案件的判罚金额共计人民币200万元,未
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的披露标准,从而未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导致公司未能就该案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以本次信息披露事项的自查及整改工作为契机,积极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形成长期学习的机制,要求所有相关人员提升责任意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完整、规范,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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