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9-30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就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变更会计估计事宜,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具体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会计估计进行相应的变更,符合中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林楠 刘胜良 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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