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8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作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董事会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等专业知识和所需的工作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董事会本次的聘任决议。
独立董事:林楠、刘胜良、刘巍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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