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1-11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商协会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的事项,在规定的时间、方式、要求,将上述事项发布于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本制度所称“投资者”,是指购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的法人投资者、非法人机构投资者或自然人投资者。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法律意见书等发行文件;
(二)定期信息披露:按照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应定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表和季度财务报表;
(三)临时信息披露:在公司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按照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应及时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据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及时进
行信息披露,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及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
得延迟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
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法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
要信息,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要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定期信息披露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发行文件
第十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
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方案及承诺函;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六)交易商协会规定应披露的其他文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3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
件;非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2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至少于发行日前1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条款应当符合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
定。凡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发行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申请经交易商协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融资工具发行前披露发行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申请经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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