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2-16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参与投资设立北京基石创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
现就本投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已将上述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公司本次参与投资设立的北京基石创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投资基金”),定位于以城市智能交通及互联网服务领域为核心的产业资源整合,将有利于公司利用基金各合伙人优势资源,切入城市智能交通领域的互联网服务业务,有利于公司获取新的投资机会和新的利润增长点。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方案及拟签订之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交易事项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
《关于参与投资设立北京基石创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唐琳 林楠 刘巍 刘胜良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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