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1-2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函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股份”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兹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于本项目的经办人员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6 号)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即“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主体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 36 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承诺函自加盖本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宁 康昊昱 周 焱
郭若一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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