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0-01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及《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格自律、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负责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下属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独立意见
甲醇产品的行情波动较大,公司利用期货锁定采购、销售价格,配合工厂生产和企业贸易,有利于降低甲醇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的不利影响。
本议案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在董事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
二、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银团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新能(香港)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其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公司能够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风险可控。董事会对上述议案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鑫钢、乔钢梁、唐稼松
2019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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