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01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3~2025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水泥”或“公司”)
2023~2025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3-2025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3-2025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长期服务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下各单期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于解锁期内根据考核情况分三期进行解锁。分期解锁机制有利于鼓励核心员工长期服务,激励长期业绩达成,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四)利益共享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归属情形统一挂钩公司关键业绩指标,强化公司共同愿景,紧密绑定公司核心员工与股东的长期利益。
(五)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二)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须认同公司企业文化,符合岗位要求的能力标准,有创新精神和执行力;业绩突出,为公司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持有人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非全职在公司工作的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高管团队中的助理副总裁/高级总监;
3、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事业部管理层人员、分子公司(工厂)管理层人员;
4、其他对公司业绩有重要影响的核心技术和业务人员。
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以上范围内确定每年的参与对象。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900 人,员工持股计划最终参加人员以及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在实施当年确定。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情况、考核情况,对单期计划的参与对象名单和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四)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以及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1、公司计提的员工年度长期激励薪酬;
2、员工其它合法薪酬、自筹资金;
3、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第三方提供奖励、补贴、兜底等安排。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公司向参与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安排。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大宗交易以及竞价交易等方式)、上市公司回购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并持有的华新水泥 A 股普通股股票,于各期子计划成立时确定当期股票来源。
各期子计划将于每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6 个月内完成购买。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预计 2023~2025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合计提取的长期激励薪酬或员工其它合法薪酬、自筹资金等的规模上限为 2.235 亿元,各期子计划实际购买股票的日期、价格及资金金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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