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797:浙大网新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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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0 1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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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0-31


关于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18)第0473号
致: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魏飞舟律师、姚利萍律师(以下简称“六和律师”)出席了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六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六和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的《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的《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公告》;

4.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的《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的《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6.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隐瞒、遗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是六和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六和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六和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2018年10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登了《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在会议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案内容及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8年10月30日下午15:00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西园一路18号浙大网新软件园A楼14楼1403会议室如期举行;网络系统投票于2018年10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进行;互联网投票于2018年10月30日9:15-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

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12,209,3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105%,均为2018年10月23日下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并出示了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的身份证件等。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验证,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事宜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0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发出了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对《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予以审议。该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具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经验证,六和律师认为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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