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电力: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08)
国电电力资讯
2023-08-30 18: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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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8-31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3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 1992 年《国有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
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辽宁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辽体改发[1992]68号《关于设立大连东北热电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文件
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于 1992 年 12 月 31 日在大连经济
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21020011016886-1272。

公司按照国务院[1995]17 号、国家体改委体改生
[1995]117 号、辽宁省体改委辽体改发[1995]60 号文要求,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三条 公司于 1997 年 3 月 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发字[1997]50 号文审核批准,首次向社会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1280 万股,均为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
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 1997 年 3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GD POWER DEVELOPMENT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钢铁路 90 号,
邮政编码 1166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835,619,082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作为市场经营主体,按照市场竞争机制,
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依法合规并充分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下,最大化保障公司经营效益。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
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青团组织,开展团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团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本章程对股东、公司、党委委员、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电力行业优势,积
极发展电力事业,将公司建设成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电力公司,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为股东创造丰厚回报,为员工创造美好生活。

第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电力、热力
生产、销售;煤炭产品经营;电网经营;新能源项目、高新技术、环保产业的开发与应用;信息咨询;电力技术开发咨询、技术服务写字楼及场地出租(以下限分支机构)发、输、变电设备检修、维护;通讯业务;水处理及销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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