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5
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2018-028
债券代码:122256 债券简称:13保税债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判决执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4年10月30日,公司控股孙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状及相应的民事裁定书,原告于荣祥诉被告邬品华要求其给付欠款及至实际归还日的利息,并诉请扬州公司承担本案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
2016年7月1日,扬州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
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邬品华、卢进娣共同归还原告于荣祥14,724,621.18
元,利息1,658,924.27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被告江苏华润达贸易有
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于荣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扬州公司不服本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18年4月13日,扬州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
苏民终1330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苏民终1330号】。
判决及裁定如下:(1)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民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2)邬品华、卢进娣共同归还于荣祥5,357,689.25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5,357,689.25元为计算基数,按约定月利率1.8%标准,从2014年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3)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于荣祥的其它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35,563元,由于荣祥负担87,933元,由邬品华、卢进娣、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7,630元。本判决及裁定为终审判决及裁定。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11月5日、2016年7月28日、2018年4月14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公告临2014-048《公司涉及
诉讼公告》、2016-043《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2018-024《关于诉讼终审判决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及裁定执行情况
近日,扬州公司已按照判决及裁定书的要求执行支付10,215,028.07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判决及裁定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在第一季度报告对截止2018年3月31日累计已
计提的预计负债29,033,215.22元予以调整,本次诉讼判决的执行将调增2018
年度利润18,818,187.15元。
公司在履行本次判决执行后,将积极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对股权转让方及担保方进行索赔及追偿,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及投资人的利益;如相关事项有新的重大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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