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14
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2018-024
债券代码:122256 债券简称:13保税债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终审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及裁定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担保涉及借款金额:借款本金5,357,689.25元及利息
近日,公司控股孙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民终1330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苏民终1330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4年10月30日,扬州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状及
相应的民事裁定书,原告于荣祥诉被告邬品华要求其给付欠款及至实际归还日的利息,并诉请扬州公司承担本案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
2016年7月1日,扬州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
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邬品华、卢进娣共同归还原告于荣祥14,724,621.18
元,利息1,658,924.27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被告江苏华润达贸易有
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于荣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扬州公司不服本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11月5日、2016年7月2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公告临2014-048《公司涉及诉讼公告》、2016-043
《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二、 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及裁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及裁定如下:
1、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民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
主文第一、二、三项;
2、邬品华、卢进娣共同归还于荣祥5,357,689.25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
5,357,689.25元为计算基数,按约定月利率1.8%标准,从2014年2月15日起
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3、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于荣祥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5,563元,由于荣祥负担87,933元,由邬品华、卢进娣、
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7,630元;保全费5,000元,由邬品华、卢进娣、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一审司法鉴定费
50,840元,由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563元,由于荣祥负担87,933元,由邬品华、卢进娣、
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7,630元。
本判决及裁定为终审判决及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判决及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根据一审判决结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
规定计提预计负债,截止2018年3月31日累计已计提预计负债29,033,215.22
元。根据本次判决及裁定结果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有关规定,将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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