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792:云煤能源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云煤能源资讯
2019-09-26 17:5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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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9-27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杨杰群、刘婷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下午 14:30 在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 777
号昆钢大厦7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彭伟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00,388,422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70.751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00,334,922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70.7463%;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3,500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5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6,354,893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0.6419%,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杨杰群

刘婷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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