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8-23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昆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16年8月1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与昆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查认可,认为公司与昆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有利于公司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与昆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独立董事签名:
杨先明 郭咏 李小军
2016年8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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