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2-01
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下称“本律师”)接受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和《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八届七次董事会决议、八届五次监事会决议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及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本律师还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实进行的陈述和说明。本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即公司已向本律师提供的上述文件及作出的有关陈述和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且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均已向本律师披露,不存在任何虚假、严重误导性陈
述和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并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一并向公众披露。本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律师根据《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及《上市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召开八届七次董事会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于2019年1月29日再次公告告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1月31日在公司召开,距首次公告日期不少于15日。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与会股东资格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19年1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15人,均持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证明文件;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持有或代表的公司股份数额为1,393,786,7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3597%。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与会股东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下列议案:
1、《关于为中储南京物流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为中储南京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申请的银行承兑汇票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和
3、《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根据公司监事会的提名,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周爱林先生为公司监事。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股东资格、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的信息披露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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