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5年5月投资了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银投资),其控股股东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钢集团)2015年6月9日至15日二次分别减持1285万股,1180万股,均价分别为17.76、19.47,分别减持金额22819万元、22974万元。我在此期间,有抛售该股的打算。但2015年7月9日,莱钢集团出公告计划增持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并承诺,6个月内不减持。鲁银投资2015年7月11日公告:1、公司将持续关注莱钢集团增持公司股份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高管层拟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票,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并承诺增持后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将持续关注高管层增持公司股份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将积极研究和推动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建立公司长期健康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正是鲁银投资及莱钢集团的相关公告,坚定了我的持股信心。但他们自发出增持公告后,鲁银投资2015年7月15日增持2万股,均价10.88元,同年7月22日增持5196股,均价10.18元,二次合计约27万,仅完成增持承诺200万的13.5%,没有完成增持及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承诺。莱钢集团不但至今一直未增持,甚至还将其持有的鲁银投资20.31%的股权(115418000股)协议转让给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大型国企,出尔反尔,毫无信用!鲁银投资、莱钢集团利用增持公告骗取了我的持股信心。否则我会抛售。这样,我就会没有损失或损失没有这么大。同时,大股东公告增持而实际并不增持,甚至还将现有股份转让,这种违约行为也正是利用了我们的持股信心,为莱钢集团的转让赢得更多的利润。这不仅是违约,而且是欺诈!因此,造成我大幅亏损,就是大股东的违约甚至欺诈行为造成的。
综上,原告特依法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7年 6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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