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15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
范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独立董事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
业人士(指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等三类资格之一的人士)。
第四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
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 在上市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
者是上市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单位或者上市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 最近一年内曾经是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认定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第六条 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就其本人
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公司将按规定办理独立董事提名的有关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它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任的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如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被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时,应在其书面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低于有关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规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独立董事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或股东负有
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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