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22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审议通过《新钢股份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编制的《新钢股份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本报告”)。经核查,公司 2020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2020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我们同意《新钢股份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王国栋 许年行 郜学 胡晓东
2020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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