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06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调整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审查,并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会议提名的第八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提名胡晓东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王国栋、鲍劲翔、许年行、郜 学
2020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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