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1
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16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股份的目的: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回购股份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资金总额: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高于人民币 3 亿元。
回购价格:结合近期公司二级市场股价,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即不高于人民币 6.30 元/股。
回购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三个月内。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否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实施可能面临如下不确定性风险:公司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的风险;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0 年 4 月 6 日,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
《关于建议公司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的提案》,建议公司实施回购股份,以维护公司价值,保障股东权益。上述提案相关内容参见与本公告同
日发布的《新钢股份关于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二)2020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第十次董事会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审查,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该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提升公司整体价值,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必要且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情况: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回购股份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部分,符合《回购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条件,实际公司近 30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均低于每股净资产。
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回购细则》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拟回购股份的目的
结合公司近期股票价格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持续稳定等状况,公司符合回购公司股份的相关条件,为维护公司价值,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推进公司股价与内在价值相匹配,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二)回购股份方案主要内容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3、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2)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和占总股本的比例: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3 亿元(含)、回购价格上限 6.30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为 4,761.90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1.49%。公司将按上述条件,根据股票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并结合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回购,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及资金总额……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