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5
友好集团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7年财政部先后发布及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的部分内容,具体如下:
1、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该准则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该准则对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进行了明确规定。
2、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该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该准则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中,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明确了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3、针对2017年新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相关规定,财政部于2017年12月2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该通知新修订了财务报表格式在资产负债表中新增“持有待售资产”和“持有待售负债”项目;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和“其他收益”项目,对净利润按经营持续性进行分类列报新增 “(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终止经营净利润”项目。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财政部对上述会计准则内容的修订及相关文件要求,对公司原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及《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的规定,公司在利润表中新增了“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并对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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