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城投: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西藏城投资讯
2023-09-14 1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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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9-1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修订稿)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6267 696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3 年 9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修订稿)

致: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藏城投”或“公司”)委托,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所涉相关法律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为本次发行,本所已经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关于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6 月 2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
[2023]418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就相关问题作进一步说明和解释。根据《问询函》要求,结合本次发行的进展情况,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构成原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部分;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原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原法律意见书中定义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提交上交所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西藏城投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问题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1)截止 2023 年 3 月末,发行人报告期内在建及拟建房地
产开发项目共计 10 个。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世贸铭城 DK3 项目”“世贸馨城DK1 项目”两个在建房地产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2)本次 2 个房地产项目已取得了立项备案、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预售证等证明文件和资格文件。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前述 2 个房地产项目的主要考虑,2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项目类型,销售对象,开工建设情况、预售情况、后续进度安排及预计竣工交付时间,是否属于“保交楼、保民生”相关的房地产项目或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拆迁安置住房建设;(2)发行人是否已建立并有效执行募集资金运用相关内控制度,能确保募集资金专项用于上述所披露的募投项目;是否会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拿地拍地或开发新楼盘等增量项目、是否用于政策支持的房地产业务;(3)结合相关项目预售资金运行情况等说明是否存在资金挪用等违法违规情形及解决整改措施;(4)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已取得现阶段所需主管部门备案、审批等证明文件和所有资格文件;后续所需证明文件或资格文件的办理进展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无法取得的风险。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发行人说明事项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前述 2 个房地产项目的主要考虑,2 个房地产开发
项目的项目类型,销售对象,开工建设情况、预售情况、后续进度安排及预计竣工交付时间,是否属于“保交楼、保民生”相关的房地产项目或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拆迁安置住房建设

1、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前述 2 个房地产项目的主要考虑

(1)具备较好的市场前景

1)项目所在区域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

2014 年 1 月,西咸新区成为国家级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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