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771:广誉远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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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5 19: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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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5-26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冯玫律师、李爱清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8年4月24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25日13点30分在公司会议室如期



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斌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自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5月2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0 人,代表股份 87,595,78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8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人,代表公司股份644,6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22人,代表公司股份88,240,40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99%。其中,中小投资者及授权代表共计21人,代表



公司股份6,248,7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7%。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公司董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



2、公司监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



3、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及2018年财务预算报告;



4、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度述职报告;



6、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7.00、关于聘请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暨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7.01、聘请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7.02、聘请公司2018年度内控审计机构;



8、关于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回购注销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股票的议案;



9、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10、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回购注销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提案一致,未对提案进行修改。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议案 4、7、8对中小投资者及授权代表单独计票,议案8、9、11以特别决议通过,议案8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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