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770:综艺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稿)
综艺股份资讯
2022-10-28 18:53:10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2-10-29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2 年修订)

为加强对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馈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安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对所持有公司股票进行买卖的,可事前征询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以确保买卖股票的时间和数量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
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二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三条 董监高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