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600765 证券简称:中航重机 公告编号:2024-026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继续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充分利用内部资源,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资金管理水平及资金使用效率,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拟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财务公司”或“乙方” )继续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通过中航财务公司资金管理网络平台对资金实施集中管理。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继续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育松先生、褚林塘先生、曾洁女士回避表决,同时,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以及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
此项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95,138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春华
企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十号艾维克大厦 18 层
经营范围: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1、存款服务: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人民币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存款所提供的挂牌平均利率。
2、贷款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限,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定价影响因素相同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亦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贷款所确定的平均利率。
3、结算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航空工业集团下属其他成员单位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亦应
不高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确定的费用,亦不高于乙方在商业银行就同类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所确定的费用。
5、关于其他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该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双方合作内容
中航财务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将根据中航重机的要求为中航重机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甲方及其子公司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原则,将资金存入乙方。乙方将为甲方及其子公司制定有利的存款组合,包括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定期存款等。
2、贷款服务
乙方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或对甲方而言属更佳条款)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本外币贷款服务,对于符合乙方信用贷款条件的业务申请,甲方及其子公司无须提供任何资产抵押、权利质押或其他担保。如需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任何资产抵押、权利质押或其他担保,乙方将与甲方或其子公司另订协议。
3、结算服务
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结算以及甲方及其子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或其他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结算提供服务。
4、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服务
乙方应甲方及其子公司的要求,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服务,具体按照乙方承兑及非融资性保函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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