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四年四月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中
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
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
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
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
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
有 1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董事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
业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
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
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协助委员会主任召开会议及组织安排,由内部审计机构牵头开展具体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
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
现的重大事项;
(五)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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