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防: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中国海防资讯
2024-04-26 18:5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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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
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担保方为被担保方经营活动中形
成的债务清偿、合同履约等义务,向担保受益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形式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批准,任何个人或部门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
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审核担保对象的资质、签订担保合同、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
措施防范风险,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全资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其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条件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
单位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之控股子公司。

公司不得为个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得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超过持股比例的担保(持股比例为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子公司股权合计比例),因特殊情况确需对子公司提供超过持股比例的担保的,原则上应由子公司其他股东(不包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第三方或被担保子公司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
保。

第七条 如有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
与其发展业务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掌握拟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
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拟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近期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融资或授信的主要用途;融资项目的现金流以及预期经济效益;被担保单位的资产负债率和有息负债情况;被担保单位的还款能力分析以及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

(三) 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或意向主合同;

(四)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的说明;

(五) 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经办部门应根据拟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拟被担
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等进行调查与核实,提出书面意见,将有关资料及书面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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