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7
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
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信息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
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公司各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各项目机构
负责人、各关联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各部门、单位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对本部门、单位、项目机构等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
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事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上述各单位涉及本
制度第七条规定之内幕信息的需在知悉该内幕信息发生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在
两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送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协助办理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其他任何人员不
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发布任何内幕信息。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部
门。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
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将防止内幕交易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并指定专人
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
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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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
(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四)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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