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力: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4年修订版)
安徽合力资讯
2024-04-08 2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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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09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2024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参加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且在相应委员会成员中的比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七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6.3.4 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需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八条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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