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759:洲际油气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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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2 18: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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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5-23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QIYUANLAWFIR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359号



佳天国际新城A座17层 410007



Tel:(0731)8295 3778



Fax:(0731)82953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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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18年4月26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18年4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关于召开2017年第七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5月16日。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



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2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



润大厦A座三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



一致,现场会议结束时间晚于网络投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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