庚星股份: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4年4月修订稿)
庚星股份资讯
2024-04-26 19:58:15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4-27


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称“《独董管理办法》”),结合《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第五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
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共设立独立董事三名,其中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
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
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 拟任独立董事在首次受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前,原则上至少参加一次证券监管
部门认可的相关机构组织的任职培训。

培训后,独立董事应当能够充分了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职责与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监管等具体规则,具备内控与风险防范意识和基本的财务报表阅读和理解能力。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和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