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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7 10: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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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大控: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30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连证调查字
[2019]001 号),对公司予以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证券时报》及《中国证券报》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9-047 号)。
近日,公司及代威、刘俊余、徐振东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证监处罚字[2019]4 号),现将该告知书内容公告如下: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大控)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当事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ST 大控 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ST 大控在 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2018 年 4 月 23 日,天津大通另行筹措资金向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ST
大控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福美贵金属”)归还 5 亿元原预付的贸易货款”。该
披露事项与事实不符,该笔 5 亿元资金并未实际偿还 ST 大控,而是在 4 月 27
日又返回至资金流出方。具体如下:
2017 年 5 月 8 日,福美贵金属与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ST 大控关联方,以
下简称“天津大通”)签订《电解铝买卖合同》,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福美
贵金属向天津大通预付货款约 17.46 亿元,天津大通未履行合同义务,也未返还上述资金。
2018 年 4 月 23 日,为履行偿还义务,天津大通与福美贵金属、丹东利兴服
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兴服装”)、深圳恒弘科技有限公司(福美贵金属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恒弘科技”)签订《委托付款协议书》,协议约定:“天津大
通与利兴服装有长期业务合作并有资金往来,天津大通委托利兴服装支付福美贵金属预付款 5 亿元,福美贵金属委托恒弘科技代收利兴服装支付的 5 亿元款项”。该笔资金转账是由 ST 大控实际控制人代威指派财务总监徐振东配合完成的。
2018 年 4 月 23 日,丹东瑜晓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瑜晓工艺品”)将 3 亿
元资金转入利兴服装账户。同日,利兴服装将该笔资金连同其从银行获取的 2亿元贷款资金,共计 5 亿元转入恒弘科技银行账户,完成《委托付款协议书》约定的委托付款事宜。
2018 年 4 月 27 日,在代威的指派下,徐振东代表恒弘科技与丹东永晟型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晟型钢”)签署《合作协议》。同日,徐振东配合将 5 亿元资金由恒弘科技转给永晟型钢。同日,永晟型钢将从恒弘科技获得的 5 亿元资金,3 亿元转给瑜晓工艺品,2 亿元转给利兴服装。同日,利兴服装将收到的 2亿元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为掩盖恒弘科技向永晟型钢转款未履行决策程序的违法事实,时任董事、董
事会秘书刘俊余组织相关人员补签了 2018 年 4 月 27 日的总裁办公会会议纪要,
并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予以披露。
经查明,利兴服装、瑜晓工艺品、永晟型钢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天津大通与利兴服装并无资金、业务往来。恒弘科技与永晟型钢签署的《合作协议》并未实际履行。恒弘科技与永晟型钢签署的《合作协议》约定,永晟型钢在收到恒弘科技支付的启动资金后,应保证按照协议约定购买生产加工的异型钢所
需原材料,不得擅自挪用。2019 年 1 月 18 日,永晟型钢和天津大通签署《债务
转让协议》,在未说明永晟型钢收取的 5 亿元资金去向和双方转让债务具体原因
的情况下,天津大通受让永晟型钢的 5 亿元债务。2019 年 4 月 30 日,ST 大控发
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临 2019-037 号)中说明,经董事会审慎评估,认为 2017 年年度报表列示的预付大通铜业货款系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追溯调整 2017 年度财务报告。
以上事实,有 ST 大控及相关单位工商登记资料、ST 大控相关定期报告、资
金流水、涉案相关合同、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ST 大控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
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代威作为 ST 大控实际控制人,指使财务总监徐振东转移上市公司资金,导致 ST 大控 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虛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情形。
ST 大控财务总监徐振东,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实施了转移上市公司资金的事项,系 ST 大控信息披露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 ST 大控董事、董事会秘书刘俊余,审议签署了 ST 大控 2017 年年度报
告,是 2017 年年度报告的保证人,但未能勤勉尽责,且存在为掩盖违法事实,组织补签相关虚假总裁办公会会议纪要的行为,系 ST 大控信息披露违法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 ST 大控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代威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三、对刘俊余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四、对徐振东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公司将在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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