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2-06
证券代码:600747 证券简称:退市大控 公告编号:2019-161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初 172 号《民事判决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
辽 02 执 1342 号《限制消费令》、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 02 破终
1 号《民事裁定书》,具体诉讼进展情况如下:
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初 172 号《民事判决书》涉及的诉
讼事项
(一)诉讼事项概述:
2014 年 5 月 23 日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
与公司大股东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富瑞华”)签订《流动
资金借款合同》并提供 67,600 万元资金借款,期限为 2014 年 5 月 23 日至 2017
年 5 月 22 日。截至目前,上述借款尚有 47,600 万元未偿还。2014 年 5 月 23 日,
渤海银行分别与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及代威先生签订《保证协议》,为上述 47,600 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同日,渤海银行与西部矿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矿业”)签订《不动产抵
押协议》,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 年 3 月 5 日,渤海银行与公司子
公司福美贵签订《质押协议》,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美贵为公司大股东长富瑞华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事宜,详见公司前述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54 号、临 2019-002 号)。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初 17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
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 4.76 亿元;
2、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上述借款利息、罚息、复利(以 4.76 亿元本金
为基数,自 2016 年 9 月 21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
复利标准计算);
3、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律师费 10 万元;
4、被告代威、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被告西部矿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6、被告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在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就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7、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 8,400 万元金钱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8、驳回原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保证金账户内金钱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9、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935,428.32 元,由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代威、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西部矿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二、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 02 执 1342 号《限制消费令》
涉及的诉讼事项
(一)诉讼事项概述:
2016 年 12 月 12 日本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
下简称“浦发银行大连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浦发银行大连分行为本公司提供 12,000 万元资金借款,期限一年,同时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与浦发银行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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