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0-12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现对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赵明珍女士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事先审核无异议,其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经审阅聘任人员的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具有履职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水平,能胜任所聘职务的要求。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其任职资格合法。
3、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赵明珍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婉丽 兰书先 陈树文
签署日期:2019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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