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19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第六届董事会关于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候选人为:陈淮先生、王巍先生、朱海武先生;非独立董事6名,候选人为:杜凤超先生、杨云燕先生、徐骥女士、李然先生、闫锋先生、张馥香女士。
经核实,上述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上述相关人员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董事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本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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