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31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办理
保理融资业务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对公司《关于办理保理融资业务暨关联交易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已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
二、公司拟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租赁”)申请保理融资业务,融资金额1.5亿元,由于本次保理业务涉及到控股股东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签署的合同编号为 GFMTCG(2017)001的《煤炭买卖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本次保理融资业务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保理融资业务的开展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的资金运作,能够扩展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盘活公司资产,缓解流动资金压力,提升运营能力,符合国家政策和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环境。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保理融资业务的开展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将此项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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