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山西焦化资讯
2024-04-22 16: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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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3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 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切实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 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遵照 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 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
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六)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记录;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及其他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 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公司有关的招标制度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 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

(二)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确定选聘方式,招标组织部门制定选聘
文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对招标文件进行审议通过后,执行选聘程序;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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