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特点,制定本核算制度。本制度适用于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但不包括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根据财政部、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关注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可能导
致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和声誉受损的风险。
第三条 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四条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起止日期均按公历日期确定。
第五条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六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
第八条 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 公司采用“统一会计核算制度,分级管理”的核算与管理模式。
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拟定公司范围内统一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子公司根据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并参考同行业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制定适应本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特点的具体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手册。对于新业务或重大调整的,于业务发生时,修订会计核算手册并上报公司财务会计部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本核算制度统一设置公司内一级、二级会计科目,各子公司可
以根据需要设置本公司三级及以下明细科目。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
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四)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公司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对于涉及变更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的事项,由公司财务会计部及时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
公司中不同成员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采用公司统一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五)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六)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七)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八)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二章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
第十三条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指企业库存现金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指持有的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第十四条外币业务与外币折算
(一)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公司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二)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1、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2、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时的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公司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遵循下列规定:
1、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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