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30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赛证股字[2020]第 05 号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零年五月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赛证股字(2020)第 05 号
致: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
刘作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 5 月 29 日(星期
五)14 时 00 分在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 2 号招商银行大厦 20 楼公
司会议室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该等公告载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2、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星期五)
下午14 时在在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 号招商银行大厦20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为公司股东提供平台上进行,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9 日(星期
五)09:15 至 15:00。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经核查《股东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签到登记册》,根据现场会议参会股东到会签到花名册签及股东委托代理手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份数 1,085,736,735 股,占公司总股本2,138,848,228 股的 50.76%。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并经查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4 人,持有贵公司股份 44,898,5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99%。
据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股份数 1,130,635,30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8618%。
2、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其他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律师。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表决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
由现场本次股东大会以逐项审议并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及网络平台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2、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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