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14
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公司第九届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
经认真阅读有关资料,公司本次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方案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
二、关于香港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设立BVI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经认真阅读有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为配合战略转型方向,布局新的投资机遇,由全资子公司香港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设立全资子公司,作为公司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平台,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该公司作为公司海外并购的备选主体,有助于交易的达成和税收的合理筹划;同时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提高企业竞争力;还有利于拓展国际业务,加快公司的国际化进程。此次投资金额小,投资总体风险可控。
三、关于重新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1、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郭华先生和陈蓓女士的个人履历,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2、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合法。郭华先生和陈蓓女士的提名、聘任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经了解,郭华先生和陈蓓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四、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8年度预计担保事项的议案
经认真阅读有关资料,该项议案所述担保有利于支持公司控股子公司获得日常运营资金所需金融机构及保理公司等类金融机构综合授信,有利于保障业务发展需要。有关子公司经营较为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各方面运作正常,担保风险总体可控。该项议案所述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 杜美杰、陈国宏、何和平、吴卫明
2018年2月13日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九届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部分议案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杜美杰
陈国宏
何和平
吴卫明
201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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