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2
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部分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鉴于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数的现状,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6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关于《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经核查,目前公司已建立起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符合公司发展的需求,能够有效地防范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类风险。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今后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持续做好内部控制效果的监督和评价工作,及时发现并改进内部控制中的缺陷。
独立董事: 杜美杰、 吴卫明、 何和平、 陈国宏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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