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7-26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已全面了解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全部内容。我们认真审阅了会议材料,并对本次会议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以下意见: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具有证券业务资格。除业务关系外,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评估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合理。
5.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以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交易标的评估定价公允。
综上所述,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合理,标的资产定价公允,评估机构选择的重要评估参数、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具有合
理性。我们同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独立董事:
陈国宏:
叶明珠:
杜美杰: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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