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734:实达集团: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实达集团资讯
2016-07-25 19: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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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7-26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海问律师事务所HAIWEN&PARTNERS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515号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
财富金融中心20层 静安嘉里中心一座2605室 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2104室
邮编100020 邮编200040 邮编518048
20/F,FortuneFinancialCenter 2605JingAnKeryCenterTower1 2104,Tower2,KeryPlaza
5DongSanHuanCentralRoad 1515NanjingWestRoad 1ZhongXinSi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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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100020,China Shanghai200040,China Shenzhen518048,China
Tel:(+8610)85606888 Tel:(+8621)60435000 Tel:(+86755)83236000
Fax:(+8610)85606999 Fax:(+8621)52985030 Fax:(+86755)83230187
www.haiwen-law.com
目录
释 义......3
一、 本次交易方案......6
二、 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12
三、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21
四、 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22
五、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23
六、 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人员和债权债务安排......40
七、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40
八、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45
九、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46
十、 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50
十一、 本次交易涉及的证券服务机构......51
十二、 本次交易相关当事人证券买卖行为的核查......52
十三、 结论意见......53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境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达集团”)的委托,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重组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的尽职调查,查阅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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